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
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年97号)的规定,我局拟对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9户企业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贵单位等9户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贵单位等9户企业有权向本局要求撤销立案,逾期不要求的即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立案调查贵单位因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我局拟立案吊销的企业名单在彭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dapengsi.com/)公示,请企业自行查询。
联系电话:028-37641276
特此公告。
拟立案吊销企业清单附后
2017年3月9日
附拟立案吊销企业清单:
1、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2、彭山县鑫磊石材厂
3、彭山县三益硅酸钠厂
4、彭山县电影院
5、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农机站
6、四川省彭山县汇光新材料研究所
7、彭山县江渎机砖厂
8、四川省彭山永丰硅酸钠厂
9、彭山县合力龙物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