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年97号)的规定,企业连续六个月不经营的公司登记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8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
我局以实地勘查、向企业登记地政府部门了解和税务机关核实等方式对贵单位等8户企业进行了逐户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贵单位等8户企业自2015年起已自行停业经营,至今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贵单位等8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对贵单位等8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贵单位等8户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因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贵单位等8户企业有权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即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我局拟吊销的企业名单在彭山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和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dapengsi.com/)公示,请企业自行查询。
联系电话:028-37641276
特此公告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5月5日
附拟吊销企业清单:
1、四川新吉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2、彭山县鑫磊石材厂
3、彭山县三益硅酸钠厂
4、彭山县电影院
5、四川省彭山县汇光新材料研究所
6、四川省彭山永丰硅酸钠厂
7、彭山县合力龙物流有限公司
8、彭山县江渎机砖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