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名称:彭山县中粮粮油商贸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振瑞
工作单位:彭山县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
注册号:511422600002431
经查:你于2007年11月08日在我局申请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22600002431,名称:彭山县中粮粮油商贸部,经营场所:彭山县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经营范围:农副产品、饲料原料零食*,组成形式:个人经营,联系电话:15882454114。2016年10月24日、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连续多次到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上门检查均未发现你从事经营活动,眉山市彭山天下粮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实你已未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经营,你的行为构成擅自变更登记事项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1、2016年10月24日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一份。证明你登记的经营地址未开展经营的事实;
2、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一份。证明你在彭山28365356体育投注取得登记事实;
3、2017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检查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你未在经营地址未开展经营的事实;
4、眉山市彭山天下粮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你已未在彭山区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租用门市从事经营的事实;
5、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决定书一份。证明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你的事实;
6、中国邮政改退批条一份,证明通过邮寄方式已无法联系你的事实。
你在彭山28365356体育投注取得个体营业执照,核准以“彭山县中粮粮油商贸部”的名称在彭山县青龙天下粮仓A7附22号开展农副产品、饲料原料零售,期间你未在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出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对你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复议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依法直接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予以公示。
(公章)
2017年7月4日